污水處理之穩定塘設計規范:
主要介紹了污水穩定塘的相關知識,涉及污水穩定塘的選擇、厭氧塘設計、生物塘設計等方面,相關內容如下:
污水穩定塘塘址「選擇」的一般規定
1、污水穩定塘選址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的要求,應以近期為主、遠期擴建為原則。應因地制宜利用廢舊河道、池塘、溝谷、沼澤、濕地、荒地、鹽堿地、灘涂等閑置土地。
2、塘址應選在城鎮水源下游,并宜在夏季最小風頻的上風側,與居民住宅的距離應符合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
3、選擇塘址必須進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方面的勘察及環境影響評價。
4、塘址的土質滲透系數(K)宜小于0.2m/d。
5、塘址選擇必須考慮排洪設施,并應符合該地區防洪標準的規定。
6、塘址選擇在灘涂時,應考慮潮汐和風浪的影響。
污水穩定塘「厭氧塘設計」的一般規定
1、厭氧塘并聯數目不宜少于2座。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時,宜采用二級厭氧塘串聯運行。在人口密集區不宜采用厭氧塘。
2、厭氧塘可采取加設生物膜載體填料、塘面覆蓋和在塘底設置污泥消化坑等強化措施。
3、厭氧塘應從底部進水和淹沒式出水,當采用溢流出水時,在堰和孔口之間應設置檔板。
污水穩定塘「完全貯存塘設計」的一般規定
1、完全貯存塘宜用于有顯著濕度虧缺(亦即年蒸發量與年降水量之差大于770mm)的地區。
2、完全貯存塘的容積應按污水進水量、年降水量與年蒸發量相平衡的原則確定。應按雨季累計最大貯水量確定塘的最高水位,按旱季累計最小貯水量確定塘的最低水位。
3、完全貯存塘最大有效水深應為2~4m,最小水深不應小于0.5m。
污水穩定塘「控制出水塘設計」的一般規定
1、當污水處理系統排水量季節性的超過受納水體自凈容量或為適應農灌用水需要時,應設置控制出水塘。
2、寒冷地區的控制出水塘容積設計應考慮到冰封期需要貯存的水量,塘深應大于最大冰凍深度1m,塘數不宜少于2座。
3、控制出水塘應按照兼性塘校核其有機負荷率。
污水穩定塘「生態塘設計」的一般規定
1、生態塘水中溶解氧應不小于4mg/l,可采用機械曝氣充氧。
2、塘中養殖的水生動、植物密度應由實驗確定。
污水穩定塘「水生植物塘設計」的一般規定
1、水生植物塘可選種浮水植物、挺水植物和沉水植物。選種的水生植物應具有良好的凈水效果、較強的耐污能力、易于收獲和有較高的利用價值。
2、浮水植物塘水面應分散地留出20%~30%的水面。設計中應考慮水生植物的收集及其利用和處置。
3、塘的有效水深度,選用浮水植物時,宜為0.4~1.5m;挺水植物,宜為0.4~1.0m;沉水植物,宜為1.0~2.0m。
4、寒冷地區不宜采用水生植物塘。
污水穩定塘「好氧塘設計」的一般規定
1、好氧塘可由數座串聯構成塘系統,也可采用單塘。
2、作為深度處理塘的好氧塘,總水力停留時間應大于15d。
3、好氧塘可采取設置充氧機械設備、種植水生植物和養殖水產品等強化措施。
污水穩定塘「兼性塘設計」的一般規定
1、兼性塘可與厭氧塘、曝氣塘、好氧塘、水生植物塘等組合成多級系統,也可由數座兼性塘串聯構成塘系統。
2、兼性塘系統可采用單塘,在塘內應設置導流墻。
3、兼性塘內可采取加設生物膜載體填料、種植水生植物和機械曝氣等強化措施。
污水穩定塘「污泥處理與處置工藝」的一般規定
1、沉砂池(渠)宜采用機械或重力排砂,并應設置貯砂池或曬砂場。
2、污泥脫水宜采用污泥干化床自然風干,亦可采用機械脫水。
3、污泥作為農田肥料使用時,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的有關規定。
4、污泥作填埋處置時,其含水率應小于85%。
污水穩定塘「總體布置」的一般規定
1、穩定塘系統總體布置應充分利用自然環境的有利條件。總體布置應緊湊。
2、系統內的道路宜采用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5m;主干道可建雙車道,寬度應為6~8m。
3、多塘系統的高程設計應使污水在系統內自流,需提升時,宜一次提升。
4、塘堤外側應種樹綠化,系統外圍綠化林帶寬度應大于10m。
污水穩定塘「塘體設計」的一般規定
1、穩定塘的塘體用料應就地取材。
2、穩定塘單塘宜采用矩形塘,長寬比不應小于3:1~4:1。
3、利用舊河道、池塘、洼地等修建穩定塘,當水力條件不利時,宜在塘內設置導流墻(堤)。
4、對塘體的堤岸應采取防護措施。